近日官方發現有駭客意圖入侵本公司的資料庫盜取本公司的資料,官方得悉後已經立即將有關資料及紀錄提交給警方,亦已於葵涌警署報案,警方亦已經著手調查。官方對此非常重視!有關駭客經已觸犯香港法例第200章161條中的內容,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監禁5年。官方系統有完整的IP紀錄,在此再次呼籲切勿為貪圖利益而以身試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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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資料:
《香港有關科技刑事條例》
章: 200 條: 161
標題: 刑事罪行條例條文
條文標題: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
版本日期: 30/06/1997
(1)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─
(a) 意圖犯罪(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);
(b)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(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);
(c)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(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);或
(d)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(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),
即屬犯罪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可處監禁5年。
(2) 就第(1)款而言,“獲益”(gain) 及“損失”(loss) 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,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;而且─
(a) “獲益”(gain) 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獲益,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;及
(b) “損失”(loss) 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損失,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。
(由1993年第23號第5條增補)